实习律师到法院担任法官助理,不用考虑律师执业后的代理回避问题吗?
根据《招募公告》,其依据是省高院、省司法厅、省律协联合出台的《关于开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法院担任实习法官助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规定,目的是,“加深法官与律师之间的职业认同感,拓宽实习律师实习渠道”。
主要内容是,法院为实习律师统一安排的工作岗位为实习法官助理。实习律师在法院实习期间应全日制上班。法院为每名实习律师指定一名资深法官担任导师,指导其开展审判辅助工作和理论调研。实习律师可凭青羊区法院出具的实习证明,以其担任实习法官助理的任职时间按1:1折抵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实习律师在青羊区法院实习期间参与办理并在裁判文书上署名的案件计入实习律师申请律师执业时的考核办案量。此外,法院将定期发放实习补贴,补贴标准为:本科学历3000元/月,硕士研究生学历3500元/月。
《招募公告》的留言区,很多法律人纷纷疑问,在法院担任过法官助理的实习律师们,今后律师执业后,是否应该遵守法院法官助理离任后从事律师工作的任职和执业禁止性规定呢?这些留言的背后,是担心实习律师到法院工作后,会不会将跟法官的长期工作关系发展成熟人照顾关系,为以后的律师执业乃至司法勾兑提供便利。
2017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引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
其他(法官及处级以上审判辅助人员之外)审判辅助人员, 辞去公职后2 年内,不得接受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与原所从事的审判辅助工作具有经常经常性直接关联的企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的聘任, 不得直接以律师身份或借助他人名义从事诉讼性营利活动, 以及从事其他与原所从事的审判辅助工作具有经常性直接关联的营利性活动。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辞去公职后,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成和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2020年12月4日,吉林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向社会发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健全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其中规定,对法官的从业限制范围,扩大到审判辅助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人员按照一致的从业限制标准进行了限定,在限制期内不允许受聘于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或者以律师身份从事诉讼、非诉讼活动以及从事其他相关营利性活动。
在这些规定中,都是将从法院离职的法官助理纳入了跟离任法官一样的从业限制的范围,也就是离任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终身不得代理曾经任职的法院的案件,目的就是为了斩断法院离任人员可能会基于以前的同事关系,在代理案件时向法官进行利益输送以妨碍司法公正。既然实习律师到法院担任了法官助理,而且参与了案件的审理,甚至还“实习期间参与案件办理并在裁判文书上署名的案件”,是否应该跟法院离任的法官助理一样,同样适用以上的规定呢?同样名称职务是法官助理,能因为是实习律师担任法官助理,就有别于法院离任的法官助理,不予适用以上的离任回避制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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